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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医药大学优秀毕业生评选方法

北京中医药大学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与毕业生就业相结合的工作机制,鼓励大学生积极进取,引导高校毕业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和成才观,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北京市教委、团市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北京市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的意见》(京教学【2012】1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选对象和比例

  应届普通本、专科(含高职)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校级优秀毕业生的人数为应届毕业生总数的10%,其中前5%推荐为市级优秀毕业生。

  第三条  评选条件

  (一)本、专科(含高职)

  1.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

  2.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优秀,团结同学,有较强的集体荣誉感,有较强的诚信意识和良好的学术道德,在各方面能起到模范带动作用。

  3.学习认真刻苦,成绩优良;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有较强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

  4.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身心健康。

  5.在校期间有重要发明创造或为学校、为社会做出突出贡献的毕业生,可优先推荐评选。

  6.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对响应国家号召献身国防事业,自愿到西部、到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就业、创业的毕业生,可优先推荐评选。

  7.在校期间未受过处分、没有不良信用记录的毕业生可参加评选。

  (二)研究生

  1.掌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品德高尚,知行合一,诚实守信,有良好的学术道德和人文关怀精神;勇于实践,甘于奉献,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及志愿服务,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较为突出的社会贡献。

  3.勤奋刻苦,勇于创新,敢于超越,学习成绩优秀,有出色的科研能力或临床技能,取得重要学术成果,毕业论文有较高水平。

  4.树立正确就业观,以国家、集体利益为重,自愿到西部地区、贫困地区或艰苦行业就业的优先推荐。

  5.在学期间获校级以上奖励或为学校做出突出贡献的可优先推荐。

  第四条  评选程序

  1.各学院严格按照评选比例和条件进行考查评选。

  2.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工作采取班级提名,广泛征求任课教师和辅导员(班主任)的意见,由各学院审核推荐人选的登记表并签署意见后,将研究生和本专科生推荐人选的材料分别上报研工部、学工部。

  3.学校依据评选条件和比例,根据择优原则,确定校级优秀毕业生名单,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校级优秀毕业生的前50%推荐为市级优秀毕业生人选,上报市教委审批合格后,确定为北京市优秀毕业生。

  第五条  奖励和表彰

  1.被评为市、校级优秀毕业生,学校将统一进行表彰。

  2.优秀毕业生登记表载入学生档案。

  第六条  本办法自2012年起执行,由北京中医药大学学工部、研工部负责解释。

  

  

  

作者: 来源: 发布日期:2017-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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