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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法律系主任杨逢柱应邀参加“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医药卫生法学学术沙龙

  

  2019年10月15日,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学术沙龙在学院路校区顺利举行。来自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北京中医药大学、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市律师协会等从事医药卫生法律理论研究和实务工作的十余位专家学者,以及二十余为医药卫生法律方向的硕士和博士研究生参加了会议。沙龙由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副教授刘炫麟主持。

 

   

 

  本次沙龙上,来自北京大学医学人文学院的王岳教授发表了《中国知情同意权制度的历史流变与展望》的主题发言。王教授指出,病人的权利意识觉醒和移动互联网的发展同时被中国碰上,使得中国的医患间矛盾加剧。目前医院的知情同意书的表格越来越多,给病人的讲解越来越少,沟通变得越来越少。以中国第一例“安乐死”案例、北京朝阳肖志军案等指出“替代同意”的乱象。以知情同意权利人相关法律条文的变化论述,指出中国知情同意制度的流变趋势三大点。

  北京市律师协会医药卫生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万欣律师指出,应当充分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将工作重点放在知情同意制度的预防,只有充分知情才能进行同意的环节。中国医学科学院信息所医疗卫生法制研究室主任曹艳林教授,从林巧稚的案例入手,生动表明医生治病救人还是要注重人文关怀,真正做到想病人所想。

  我院法律系主任杨逢柱副教授发表了《限制行为能力人生命健康权与知情同意权的冲突与协调问题》。杨逢柱主任指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知情同意权不能完全由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一签了之,因为生命健康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是最根本的人权。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对限制性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的规定在8-18周岁。接近成年年龄的自然人对自己的生命健康具有了较强的认知和判断能力,他们自己的生命健康权完全由父母决定,与现代法治和基本法理不符。其次,法律层面,未成年人对自己的行为或他人的行为具有一定的分析和判断能力,也就具有了一定的责任能力。刑法上,14周岁以上和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需要对自己的行为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就是很好的说明。最后,现代社会发展迅速,作为限制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生理上和心理上成熟较快,涉及其生命健康权的重大医疗活动时,在一定条件下需要征求未成年患者的知情同意,这既是现代医学伦理要求,也应是法律逻辑必然要求。对于这一法律空白,杨逢柱主任呼吁大家予以高度关注。

  

  最后,中国政法大学民法研究所副所长、法律硕士学业副院长刘智慧教授发表感想,代表法律硕士学院对到场的各位老师和学生表示欢迎,表示对未来类似会议的无限期待,并与专家、学者和部分老师同学合影留念。

  

  

  (文:杨逢柱、司怡君/图:司怡君)

作者: 来源: 发布日期:2019-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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