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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医药大学关于规范党费收缴工作的通知

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引导全校党员自觉、按时、足额交纳党费,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党费交纳基数

根据中央和北京市有关通知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经校党委常委会研究,进一步规范各类人员党费交纳基数。具体情况如下:

1)在职教职工党员的党费交纳基数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岗位津贴、职务补贴,扣减去:个人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职业年金、绩效减少、绩效纳入、个人所得

2)离退休教职工党员的党费交纳基数为基本离退休费

3)年薪制人员中党员党费基数为当月实际领取的税后薪酬收入。

4)非在编职工党员党费基数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岗位津贴、职务补贴,扣减去:个人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绩效减少、个人所得税

5)全日制研究生、本科生、大专生党员党费为0.2/月(在职研究生工资收入参照在职人员标准计算

备注:各附属医院党委应参照上级和学校有关文件,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单位党费交纳办法,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二、党费交纳的标准

1)有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的党员(包括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3000)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5000)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10000)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2)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每月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5000元以下(5000)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3)研究生本科生、大专生党员(含毕业后尚未就业的学生党员)一般每月交纳党费0.2元(在职研究生工资收入参照在职人员标准计算)。

4)下岗就业的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5)流动党员外出期间交纳党费的标准,已在流入地就业的,参照在职教职工党员的标准交纳党费;未就业的、没有固定收入的,按每月不低于0.2元的标准交纳党费。流动党员外出期间一般应凭流动党员活动证,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6)对于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所在基层党委、党总支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7)党员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由所在基层党委、党总支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由校党委组织部通过北京市委教育工委全部上缴中央,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三、其他补充说明

1)党费交纳数额由基层党组织在每年年初(参照1月工资核定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此项工作于每年3月底前完成,数额核定后年内一般不变动工资晋档、职务晋升、岗位变动以及普调工资的在下一年度重新核定(新转入职工按照入职首月工资核定

(2)每名党员每月交纳的党费数额一般不超过1000元自愿交纳的不限)

(3)本办法2017年5月起执行,2017年党费收缴数额5月标准核定按照新标准收取,旧标准已收取5、6、7月的党费标准多出来的部分直接冲抵后面的应交党费

四、交纳党费的相关要求

1)自觉。党员交纳党费一般应由本人亲自交给党支部或党小组负责收缴党费的同志,不能由他人或组织垫交、扣缴。如遇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委托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党费。

2)按时。党员交纳党费一般应当按月交纳,不得无故拖延。如遇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或补交党费,但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对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3)足额。党员交纳党费应当根据个人的实际收入,按照规定的比例和标准交纳,不准隐瞒收入或减少交纳党费基数少交党费。

4)各级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督促党员自觉按时足额交纳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党支部应及时向所属基层党委、党总支上缴党费,同时将党员交纳党费登记册一并报基层党委、党总支审核备案。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组织应及时将所收缴的党费交至学校党委的党费账户,不得少缴或拖延。对不按时、不按标准缴纳党费的党员个人和基层党组织负责人,要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改正。

 

中共北京中医药大学委员会

20177

作者: 来源: 发布日期:2017-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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